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拟定本条约。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约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一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使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概念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根据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含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车上职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成本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成本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假如不采取处置手段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致使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致使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的交通事故职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置手段所发生的医疗成本。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得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成本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成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适当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在本条至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公告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成本清单后,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的交通事故职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成本,保险人在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成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成本,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成本,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些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使得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互联网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导致的损失与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贬值、维修后因价值减少导致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成本与其他有关成本。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要紧事情,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辆的行驶证和驾照复印件。要紧事情包含机动车辆的类型、厂牌型号、辨别代码、号牌号码、用性质和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名字、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照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状况与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情。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要紧事情,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根据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能在保险条约和保险费率以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需要。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辆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辆因改装、加装、用性质改变等致使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公告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不然,保险人根据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准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手段,并在事故发生后准时公告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公告保险人。赔偿处置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法处置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根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状况的协议书;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有关医疗证明与有关损失清单和成本单据;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与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的交通事故职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导致受害每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赞同,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网站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毁的受害人财产需要维修的,被保险人应当在维修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或者更换项目、方法和成本。不然,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网站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成本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公告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成本清单后,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的交通事故职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成本,保险人在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准时公告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状况下,投保人可以需要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辆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准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没办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状况,征得保险人赞同。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状况时,保险人根据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置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约未尽事宜,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行。交通事故东莞交通事故律师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成本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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